首页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 第四十五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