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2016年) 第二节
第二节 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
加强就业政策与财税、金融、产业、贸易等政策的衔接,形成有利于促进就业的宏观经济政策体系。围绕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提高就业质量,进一步完善积极的就业政策。支持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支持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强对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的政策支持。积极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专业化、规模化和网络化发展,推进规范化、职业化建设。发挥失业保险援企稳岗作用。加强全国就业信息监测平台和就业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社会提供公共就业信息服务。完善就业失业统计指标体系,健全失业监测预警机制,推动适时发布城镇调查失业率,强化对部分地区、行业规模性失业的监测,建立应对预案和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