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013年) 4 总则 4.3 伤病关系处理原则 4.3.2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013年) 4.3.2 4 总则 4.3 伤病关系处理原则 4.3.2 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当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即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可视具体情况鉴定为轻伤一级或者轻伤二级,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轻微伤。 4.3.1 目录 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