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013年) 4 总则 4.3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013年) 4.3 4 总则 4.3 伤病关系处理原则 4.3.1 损伤为主要作用的,既往伤/病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进行鉴定。 4.3.2 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当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即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可视具体情况鉴定为轻伤一级或者轻伤二级,等… 4.3.3 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的,即损伤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 4.2.3 目录 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