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2013年) 第六条

第六条 OPO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对其服务范围内的潜在捐献人进行相关医学评估;

依照《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规定,与捐献人或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以下简称近亲属)签订人体器官捐献知情同意书等人体器官捐献合法性文件;

维护捐献器官的功能;

将潜在捐献人、捐献人及其捐献器官的临床数据和合法性文件录入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以下简称器官分配系统,网址:www.cot.org.cn);

使用器官分配系统启动捐献器官的自动分配;

获取、保存、运送捐献器官,并按照器官分配系统的分配结果与获得该器官的人体器官移植等待者(以下简称等待者)所在的具备人体器官移植资质的医院(以下简称移植医院)进行捐献器官的交接确认;

对捐献人遗体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并参与缅怀和慰问工作;

保护捐献人、接受人和等待者的个人信息,并保障其合法权益;

组织其服务范围内医疗机构的相关医务人员参加专业培训,协助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进行定期的培训和考核,开展学术交流和科学研究;

向社会公众提供人体器官捐献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