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2013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修正案(八)》、《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移交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查处:

未严格按照死亡判定程序进行死亡判定的;

违背公民生前意愿获取其尸体器官,或者公民生前未表示同意,违背其近亲属意愿获取其尸体器官的;

未通过器官分配系统分配捐献器官的;

未执行器官分配结果的;

伪造医学数据,骗取捐献器官的;

OPO在服务范围外获取捐献器官的;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向指定的OPO以外的机构、组织和个人转介潜在捐献人的;

涉嫌买卖捐献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捐献器官有关活动的;

其他违反本管理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