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2013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2013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必须及时公布已经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名单、各OPO名单和服务范围,以及经考核合格的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名单和联系方式。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