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2019年) 第二章 捐献器官的获取 第十九条 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2019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捐献器官的获取 第十九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OPO的配合下,依照《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有关规定,积极与当地医疗服务价格管理部门沟通,核算人体器官捐献、获取、保存、分配、检验、运输、信息系统维护等成本,确定其收费标准。 引用法条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07)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