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2019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积极支持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工作,并参加相关培训。发现潜在捐献者时,应当主动向划定的OPO以及省级红十字会报告,禁止向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转介潜在捐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