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07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二)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07年) (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二) 摘取活体器官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说明、查验、确认义务的; 引用法条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十九条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