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07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三)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07年) (三)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三) 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未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尸体原貌的。 (二)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