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统筹协调全国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和认定工作,指导监督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工作。委托有条件的行业组织、单位开展以下工作: 根据实际需求制订培训规划; 组织编写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大纲和教材; 指导培训基地建设和管理; 制订考核标准和要求。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