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第二章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 第十九条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 第十九条 参培医师完成培训后应当接受考核。考核应当由培训基地或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第三方组织实施。具体由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