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参培医师应当按照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大纲和教材的要求,完成以下学习任务:

完成人体器官移植相关基础课程,包括人体器官移植相关法律法规、伦理、解剖、免疫、生理、病理、药理、人体器官移植外科技术以及人体器官移植合并症和术后并发症的诊断和处理等;

参加肝脏、肾脏、心脏、肺脏、胰腺、小肠移植培训的医师应当在培训导师指导下参与完成的相应移植手术数量分别不少于10例、15例、5例、5例、1例、1例,参与管理的病例数量不少于15例、20例、8例、8例、2例、2例;

参培医师应当在培训导师指导下至少参与完成5例公民逝世后捐献器官的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