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第二章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 第十六条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 第十六条 培训基地应当于招收工作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送接受的参培医师信息,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