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2011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当事人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地位平等,适用法律、法规平等。 当事人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申请仲裁的权利。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于不熟悉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