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2011年) 第四章 仲裁 第三十条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2011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仲裁 第三十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至2名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应当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