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处理规定(2011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员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和代理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是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与案件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