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2011年) 第四章 仲裁 第二十条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2011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仲裁 第二十条 仲裁应当公开开庭进行,涉及国家、军队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涉及商业秘密,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开庭的,可以不公开开庭。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书面仲裁。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