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2011年) 第四章 仲裁 第十九条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2011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仲裁 第十九条 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的进行。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