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1999年) 第七章 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1999年) 第七章 第七章 归档 第三十八条 案件终结后,应将案件的全部材料按类别或时间顺序排列,编写目录、页码,立卷归档。 第三十九条 仲裁案卷分正卷和副卷装订。 第四十条 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建立严格的案卷借阅、查阅制度,保证案卷的完整与安全。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