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1999年) 第六章 期间、送达 第三十七条 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1999年) 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期间、送达 第三十七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的,可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