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1999年) 第六章 期间、送达 第三十六条 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1999年) 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期间、送达 第三十六条 直接送达仲裁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当事人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代为送达,或者挂号邮寄送达。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