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1999年) 第六章 期间、送达 第三十五条 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1999年) 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期间、送达 第三十五条 受送达人拒绝接受仲裁文书的,送达人应邀请有关组织的代表或其他人到场见证,在送达回证上写明情况,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仲裁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