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1999年) 第七章 归档 第三十八条 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1999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七章 归档 第三十八条 案件终结后,应将案件的全部材料按类别或时间顺序排列,编写目录、页码,立卷归档。 第七章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