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1999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仲裁裁决书应写明: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职务、工作单位和住址及代理人的姓名、职务;

案由、仲裁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裁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裁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