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1999年) 第五章 处理和决定 第三十一条 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1999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处理和决定 第三十一条 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一般应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三十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