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1999年) 第五章 处理和决定 第二十九条 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1999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处理和决定 第二十九条 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裁决书。裁决书由首席仲裁员、仲裁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当庭宣布裁决的,应在5日内发给裁决书;定期宣布裁决的,宣布裁决后立即发给裁决书。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