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1999年) 第五章 处理和决定 第二十七条 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1999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处理和决定 第二十七条 裁决应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记入笔录。仲裁庭对重大或疑难的案件,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庭必须执行。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