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1999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开庭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书记员宣布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入庭,并宣布仲裁庭纪律。
书记员宣布首席仲裁员、仲裁员入庭。
首席仲裁员核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的身份。
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案由;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首席仲裁员应当宣布休庭。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理由不能成立的,首席仲裁员在重新开庭时予以驳回;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理由成立,决定回避的,由首席仲裁员宣布延期开庭。
申请人陈述和被申请人答辩。
仲裁庭对需要了解的问题进行当庭调查,询问证人,对证据进行质证。
调查结束后,应当进行辩论。
辩论结束后,应当当庭再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休庭合议并作出裁决。
仲裁庭复庭,首席仲裁员宣布仲裁裁决。
对仲裁庭难作结论或者需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的疑难案件,首席仲裁员应当宣布定期裁决。
首席仲裁员宣布裁决后,应当宣布闭庭。
独任仲裁员开庭处理案件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