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1999年) 第五章 处理和决定 第二十五条 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1999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处理和决定 第二十五条 决定开庭处理的,仲裁庭应于开庭前5日内将开庭时间、地点等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撤回申请处理,对被申请人按缺席处理。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