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1999年) 第五章 处理和决定 第二十四条 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1999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处理和决定 第二十四条 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或仲裁庭认为不需要或不宜开庭的,可以书面仲裁。书面仲裁应在全面、准确地掌握案件材料的基础上客观、公正地进行。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