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1999年) 第五章 处理和决定 第二十三条 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1999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处理和决定 第二十三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写明仲裁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庭成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仲裁庭应及时裁决。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