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1999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仲裁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

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