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1999年) 第四章 受理和准备 第十六条 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1999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受理和准备 第十六条 对决定受理的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三名或以上(总数须是单数)仲裁员组成,其中一名为首席仲裁员。简单的人事争议案件可由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首席仲裁员和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指定或者仲裁委员会授权的办事机构指定。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