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1999年) 第三章 仲裁参加人 第十二条 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1999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仲裁参加人 第十二条 与人事争议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经申请并获准后可参加仲裁活动,必要时也可由仲裁委员会直接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