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1999年) 第三章 仲裁参加人 第十一条 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1999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仲裁参加人 第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仲裁申请理由的,应推荐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数由仲裁委员会确定。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