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1999年) 第三章 仲裁参加人 第十条 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1999年) 第十条 第三章 仲裁参加人 第十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代理的,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