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条

第十条 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办理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并递交下列材料:

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企业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

《防伪技术评审证书》;

防伪技术或者防伪鉴别技术权属证明;

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标准;

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有效产品检验报告或者鉴定证明;

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