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章 防伪技术产品生产管理 第十一条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防伪技术产品生产管理 第十一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接到企业生产许可申请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发送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文件核查、现场审查、样品检测。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并统一公告。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