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申请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

企业经营管理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产品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企业标准;

有与所生产防伪技术产品相适应的厂房、设备、生产工艺和检测手段;

具有与所生产防伪技术产品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和管理人员;

有完整的、行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

有健全、有效的安全保密制度和保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