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四章 检验 第三十三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检验 第三十三条 检验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检验报告及有关材料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