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四章 检验 第三十二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检验 第三十二条 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并按照有关规定签字、盖章。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