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四章 检验 第三十一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检验 第三十一条 检验人员应当按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规则等进行检验。 检验中发现因样品失效或者其他原因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检验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