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10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五十四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重复进行监督抽查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