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章 监督抽查的实施 第一节 抽样 第二十三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监督抽查的实施 第一节 抽样 第二十三条 抽取的样品需送至承担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的,应当由抽样人员负责携带或者寄送。需要企业协助寄、送样品时,所需费用纳入监督抽查经费。对于易碎品、危险化学品、有特殊贮存条件等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样品运输过程中状态不发生变化。 抽取的样品需要封存在企业的,由被检企业妥善保管。企业不得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