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抽样人员不得抽样:
被抽查企业无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所列产品的;
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是不用于销售的;
产品不涉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仅按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加工生产,且未执行任何标准的;
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企业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
产品或者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处理”或者“样品”等字样的;
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抽查方案要求的。
被抽查企业无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所列产品的;
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是不用于销售的;
产品不涉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仅按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加工生产,且未执行任何标准的;
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企业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
产品或者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处理”或者“样品”等字样的;
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抽查方案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