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查企业可以拒绝接受抽查:

抽样人员少于2人的;

抽样人员无法出具监督抽查通知书、相关文件复印件或者有效身份证件的;

抽样人员姓名与监督抽查通知书不符的;

被抽查企业和产品名称与监督抽查通知书不一致的;

要求企业支付检验费或者其他任何费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