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章 监督抽查的实施 第一节 抽样 第十七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监督抽查的实施 第一节 抽样 第十七条 监督抽查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得由企业抽样。抽取的样品应当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监督抽查的样品由被抽查企业无偿提供,抽取样品应当按有关规定的数量抽取,没有具体数量规定的,抽取样品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被引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2019)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