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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异议的处理与汇总

第四十条 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的国家质检总局提… 第四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机构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 第四十二条 复验一般由原检验机构进行。所需检验费纳入国家监督抽查经费。 第四十三条 检验机构在抽查工作完成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将国家监督抽查结果的报告及有关附件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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